关于全市排污单位安装 “非现场”监管设施的通知

2021-07-16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排污单位安装“非现场”监管设施的通知》(湘环办〔2021140 号)的要求,有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能力,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开展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设施的安装工作。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照《湘潭市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名单》(附件1),将附件1名单外新增或者新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进行查漏补缺,并于 6 23日前将附件2加盖公章上报我局,同时请各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一名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联络人,便于今后开展工作。

各相关单位督促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于 11 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工作。对不满足或不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于 6 28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上报我局,另将辖区内目前已安装污染源监控设施的企业名单以表格(附件3)形式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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